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实行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原则,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调解解决的,则按双方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不能调解解决,则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作出裁决。仲裁庭应以合议的方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仲裁裁决,制作裁决书。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应当制作笔录。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笔录应由首席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为终局裁决,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既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