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CERD)根据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于1969年成立的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德高望重、公认公正的18名专家组成,由各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举产生,选举时考虑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及各种不同文明与各主要法律体系的代表性。成员均以个人身份任职,当选者任期4年,得连选连任。委员会通常每年举行两届为期3周的会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审查缔约国就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接受和审查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的规定,就本国在实施《公约》各项规定方面采用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作出的报告;向缔约国和联合国大会提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有权设立专门的和解委员会以审议国家间有关公约义务的争端。当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4条作出声明后,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在该国管辖下任何个人或个人联名控名《公约》所载权利受损害的来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