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院组织法国存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见“法国行政法院”)两种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最高法院之下,民事与刑事法院分设,基本上是四级三审制。最基层是初审法院、违警法院等,各设独任法官一名,前者审理5千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及其他一般民事纠纷,后者审理可判两个月以下监禁及2千法郎以下罚款的轻微刑事案件。高一级法院为大审法院和轻罪法院,前者受理5千法郎以上较大民事案件及受理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件,设法官2—3名。后者处理判刑两个月到五年以内或罚款2千法郎以上的案件。更高级为上诉法院和重罪法院。重罪法院每年定期开庭审理判刑五年以上至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庭由3名法官、9名陪审官组成。此外于1963年还设立国家安全法院,由法官和高级军官组成。负责审理和平时期的颠复活动案件。普通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为最高法院,设在首都巴黎,内设民事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受理民、刑上诉案件。它有权受理全国所有普通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但不作事实上的改判,而是有权撤销原判,发至与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再审,故对法国最高法院别称撤销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