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子女的欧洲公约 |
释义 | 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Adoption of Children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于1967年4月24日签订的公约。《公约》的宗旨在于解决关于儿童收养的法律抵触。《公约》的适用范围是被收养人年龄在18岁以下、未婚且在法律上未成年的人的合法收养关系。《公约》规定,收养的许可机关为一国司法或行政当局。收养人的年龄应符合不小于21岁不大于35岁的标准,但在下列情况下,这一年龄标准可予放弃:(1)收养人是儿童之父或母;(2)其他例外情况。收养的条件是:同意。如某被收养人是婚生子女,要求其父亲和母亲的同意;在没有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要求任何代替行使亲权人或团体的同意。在夫妻一方收养时,要取得其配偶的同意。如果父或母被剥夺其对儿童的亲权,或者至少是对收养的同意权,法律得规定不须他或她的同意。除非母对其子女的同意依法在儿童出生后不少于6周给予,或者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时,根据主管当局确定的一定时间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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