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状 |
释义 | 政府公文的一种,多用于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陈奏、呈报公事。古代的文体分类多划归奏疏类,但它不同于奏疏的格式严谨,可使用骈体、散文两种文体,也不要求词名整齐对偶、声韵和谐。最早源于西汉,如赵王彭祖的《上书告张汤奸状》、《奉诏诘徐偃矫制状》,多用于举报告发不法行为;后来渐用于上书言事,如赵充国有《条上屯田便宜十二事状》、《初置五经博士举状》等。魏晋南北朝时,也常作为亲、故间的尺牍,公文中不多用。到唐代,始正式规定为门下省和尚书省的公文,据《唐六典》规定:《尚书省“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也有六:曰表、状、笺、启、辞、牒。表上于天子,其近臣也为状。”在唐初较有代表性的如令狐德棻的《议沙门不应拜俗状》、刘祥道的《僧道拜君亲议状》等。表、状在唐到达极盛,现存世状文也有数百篇,且不少是名作,仅“牛李党争”中李派首领人物李德裕就有传世状文百余篇。明清两代仍袭唐制,据《明史·职官志》一载:“凡下之达上,曰题,曰奏,曰表,曰讲章,曰书状,曰文册,曰揭帖,曰制对,曰露布,曰译,皆审署申覆而修画焉,平允乃行之。”其使用范围也很广泛,如《议进士石存礼除官奏状》、《申明茶法奏状》、《拟处置盐法事宜状》、《议修芦沟河官不当陞职奏状》等。行政、司法、礼仪、民俗无所不括。在具体应用上经常与判、式合用,如“状式”,系诉讼时的证文样式;“状呈”,为下呈上的奏疏,如《福惠全书·刑名部·人命上》:“一切状呈,俱勒有据,实直书之甘结。”还有一种“判状”,系司法判决文书,如柳宗元《段太尉逸事状》中说:“太尉判状,辞甚巽也,使人来谕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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