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色列国过渡时期法 |
释义 | 1949年2月16日议会通过,2月17日公布,共5章15条。1951年2月15日、1952年6月25日和8月20日3次修改、增订。对议会、政府的组织、职权等重大问题作了规定具有宪法性质。主要内容:以色列立法组织为“国会”;经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应由总统签署,外交官员应由总统任命,外国派驻以色列的外交代表应由总统接见;须由总统签署的一切政府文告,必须由总理或政府指定的部长副署;总统经与议会内各党代表磋商后,从议员中选择一人组织政府;新政府应由总理和若干部长组成,各部部长由议员或非议员担任均可;新政府成员应出席议会,经议会予以信任投票后即正式成立;政府对议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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