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 |
释义 |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完整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明确指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论断包含两层含义:(1)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2)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必须从这一实际出发,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以决定了我国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版,第13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实践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于正确认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作用和发展规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其基本标志是它体现了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它的根本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实施,必须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状况和特点,其主要内容包括:(1)中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和不平衡,这是决定中国社会主义处于初级阶段的最重要的根据。社会主义法必须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中心任务,要有利于增强中国的综合国力,要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2)中国现阶段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生产力的不发达决定了中国公有制所依据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很低,公有制本身也不成熟,还必须有相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社会主义法必须在确认、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3)中国现阶段采取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决定了在收入分配体制上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以其他分配形式作为补充。中国社会主义法必须在坚持、保障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前提下,允许和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正确合理地调节各阶级各阶层的利益关系。(4)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还不发达,计划和市场调节的手段都还不能充分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社会主义法必须为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服务。(5)中国现阶段已经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但是政治制度的许多环节还不够完善,民主和法制也还不够健全。社会主义法必须根据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和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使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民主化,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法治。(6)中国现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的多种意识形态,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消极因素仍在发生影响,社会主义法必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互相配合和促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7)社会主义法还应积极发挥在执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以及其它涉外事务方面的作用,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法律环境。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总结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时特别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至少上百年的很长的历史阶段,制定一切方针政策都必须以这个基本国情为依据,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单行本,第13页),在研究社会主义法学理论问题方面,必须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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