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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刑事法规。1948年11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共5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因过失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者,处3年以下1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过失发生交通肇事致人伤害者,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以罚金;重伤者处1年以下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上述罪犯如故意逃避者,应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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