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煤矿安全规程 |
释义 | 保障煤矿职工安全健康的劳动行政规章。1986年2月15日煤炭工业部修订颁布、同年7月1日起执行。全文共15章512条。主要对开采,通风、瓦斯、煤尘和安全监测,煤与沼气突出,防灭火,防治水,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电气,工业卫生,创伤急救,矿山救护,安全技术培训,奖惩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规程》规定煤炭工业部部长、省(区)煤炭局(厅)长、矿务局局长、矿长对贯彻执行该规程负全面责任。煤炭工业部、省(区)煤炭局(厅、公司)、矿务局都必须建立安全监察局。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向矿派驻安全监察站。各级安全监察机构配备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执行本规程,并按照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行使监察权。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矿务局和矿必须按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矿还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每一矿井必须有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有关图纸。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矿务局局长、矿长和局、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指挥处理事故。矿井发生事故后,必须按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矿山安全条例》的具体规定,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健康、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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