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 |
释义 | Southeast Asia Collective Defense Treaty简称为《马尼拉条约》,1954年9月8日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签订。主要内容是:(1)“缔约各国都认为,在本条约区域内用武装进攻的手段对任何缔约国或对各缔约国今后可能经一致协议指定的任何国家或领土进行的侵略,都会危及它自己的和平和安全”,缔约国“将按照宪法程序采取行动来对付这个共同危险”。美国代表在签字时提出下列谅解:“它对侵略和武装进攻的意义的承认”,“只适用于共产党的侵略”。(2)在“受到武装进攻以外的任何方式的威胁,或者受到可能危及本区域的和平的任何事实或情势的影响或威胁时,各缔约国须立即磋商,以便在为了共同防御而应当采取的措施上取得协议”。(3)规定组成理事会,“按照本条约区域情势随时的需要,进行关于军事策划和任何其他策划的磋商”。(4)“条约区域是东南亚的一般地区,也包括亚洲缔约国的全部领土,以及西南太平洋的一般地区,不包括北纬21度30分以北的太平洋地区”。条约议定书竟把“柬埔寨国家、老挝国家以及越南国家管辖下的自由领土”(指南越)划入该条约的“保护”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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