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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西兰1927年选举法
释义

新西兰1927年选举法

1927年11月11日新西兰议会通过,1928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252条。主要内容:总督可随时视需要,以英国国王的名义颁布敕令,召集众议院集会。议员任期3年。为定期调整众议院议席的分配,设两个议席调整委员会,1个在南岛,1个在北岛。任何议员不得在1个以上的选区当选。年满21岁且在新西兰居住1年,在选区居住3个月,为本国出生或归化的英国臣民,均有选举权。众议院中可有4名毛利族议员作为毛利族的代表。一切成年而未被依本法剥夺选举权的毛利人,在其居住的毛利人选区内,都有选举其议会议员的权力。一切具有选举权的毛利人,都可被选为任一毛利人选区的议会议员。选举由副监选官、助理及监票人组织,选举结果报监选官后以公报公布。该法的制定统一了议会有关众议院议员选举的若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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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