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源税管理之诉 |
释义 | 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对其征缴资源税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资源税是国家对我国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在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加收滞纳金或者违章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资源税管理之诉。根据我国《资源税条例(草案)》第18条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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