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操纵股市是什么罪 |
释义 |
1、 操纵股票市场罪是什么? 刑法中不存在操纵股票市场罪。操纵股票市场罪是刑法中的操纵股票市场罪。犯罪有四个要件。(1) 在主观上,行为人应当有主观操纵证券市场的意图,并基于这种意图,客观上操纵市场,欺骗其他投资者。不操纵股市的意图不构成操纵股市的行为。实践中,在主观故意的判断中,主观状态一般是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中推断出来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通过行为人的具体交易行为来综合认定的,以及行为人交易行为前后证券价格和交易量的变化。在客观方面,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行为人是否有不当的操纵手段;(2)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是否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交易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手段主要包括:(一)持续性交易操纵,即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股权优势或者单独利用信息优势或者通过串通等方式控制证券交易的价格或者数量;(2) 约定交易操纵,是指相互串通,按照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者交易量;(三)洗牌、变卖操纵,是指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者交易量(四)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 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主要有:哄抬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部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影响,是指行为人造成证券交易价格异常或者形成虚拟价格水平的行为,或者行为人造成证券交易数量异常或者形成虚拟交易数量水平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影响证券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一)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限价或者限价或者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或者致使相关证券的交易量异常扩大或者缩小或者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虚拟成交量水平;(2)导致相关证券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可比指数;(3)导致相关证券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发行人基本情况;(4)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影响交易价格的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量。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洗牌是指未经所有权转移,自行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行为(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根据我国的实践调查,自1996年中国证监会查处并公布处罚决定以来,在所有操纵股票价格的案件中,除极少数案件外,违规者都涉及自己开立多个账户进行买卖,可见这一点证券操纵行为是我国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非法操纵市场行为,应当成为法律规制的首要对象。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相对委托是指相互串通,按照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相互交易,或者买卖非对方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行为(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相对委托的操作技术与上述洗牌抛售行为类似,即通过虚假交易手段,制造活跃证券交易的假象,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两者的区别在于,相对委托中的账户为多人合谋所有,而交易属于同一人。需要注意的是,相对委托人事先约定的价格,可以与委托价格不一致,而可以是“买入-卖出”或“卖出-买入”交替涨跌的价格,以达到控制某一证券价格或价格走势的目的。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中国证监会对类似的亲属委托案件进行了处罚。(3) 非法投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非法投机是指集合资金优势、股权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共同或者连续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市场非法炒作与短期炒作的界限不是很清晰,特别是在我国换手率高、投机氛围浓厚的证券市场,不宜立法过度压制活跃交易的短期操作。为避免立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不严格,执法控制范围过大,笔者建议根据美国和日本的立法,在违法行为的构成中增加“诱导他人买卖这类证券”的主观要件。在实践中,为了防止举证难度过大,可以考虑将主观标准客观化,即衡量行为人的交易事实和当时的客观市场状况。只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就可以推断行为人具有上述主观故意,行为人可以提供证据推翻这种推断。上述知识是小编对“操纵股票市场罪”问题的回答。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刑法中不存在操纵股票价格罪,操纵股票价格罪是刑法中的操纵股票市场罪。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