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挝的土著人司法制度 |
释义 | 法国殖民主义者统治时期老挝土著人的司法制度。殖民时期,老挝的土著人司法制度比较复杂,有村法官、塔逊(大于村)法官、区法院。村法官仅审理不超过三个比亚士的小案,塔逊法官审理不超过六个比亚士的案件,区法院审理各种民事、商事、刑事案件。法官审理各种案件都适用老挝法律。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向政府委员会中的省法院上诉。省法院在老挝顾问的支持下审理上诉案件。最后由法国驻外官员领导的设在越南的高级法院复核上诉案件。在老挝官员的协助下,高级法院可以省法院误解老挝法律、滥用司法权为由驳回省法院的判决。高级法院复审所有判处死刑、强迫徭役、十年以上刑期的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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