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刑法典Penal Code of Laos法国殖民者制定的在老挝适用的刑法。该法制定于1917至1922年之间,共有237条。与1908年法典化过程中颁布的《刑法》相比,新法增加了一些与当地法律不一致的刑事责任观念。最主要的变化是法典清楚地规定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法典保留了当地法律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违反公共秩序犯罪的定义与《法国刑法典》中的定义一样。法典废除了一些野蛮的习惯做法,禁止丈夫就某种特殊理由而杀死妻子,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当以谋杀罪论处。法典不仅规定禁止神明裁判法、奴隶制、各种形式的肉刑,而且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官不能实施惩罚。所有罚款都须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