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国民党政府的最高考试机关,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1927年4月18日蒋介石建立了由国民党直接控制的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设主席,下设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他辅助机关。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考试院依法行使考试、铨叙之职权,并有权就其主管事项向立法院提出议案。1928年10月20日公布的《考试院组织法》规定考试院下设考选委员会和铨叙部。前者主管有关文官、法官、外交官和其他公务员及专门技术人员的考选事项;后者主管公务员的成绩考核和有关任免、升降、转调及俸给、奖恤的审查等事项。考试院内设秘书、参事二处。国民党政府的官员形式上要通过考试院的考选始能任用,实际上许多重要官员并不经考选,而由蒋介石直接挑选任命。考试院于1930年1月正式设立。1947年1月1日“立宪国大”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确认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根据该“宪法”国民党政府于同年3月和12月公布、修正公布了新的《考试院组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