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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考试院
释义

考试院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1930年1月6日正式成立,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又重新规定。主要负责行使考选权和铨叙权;在主管事项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议案。讨论和审议的事项:提出于中央的建议或工作报告;关系考选和铨叙的法律;以院会部令公布的条例规程、章则及应由院核准的重要规程、章则;院会部的概算及预算分配;院会部行政计划及工作进度;院会部简任人员任免;院会部荐任人员的任免核定;院长交付审议案;会议提请审议案;其它有关考试、铨叙行政的重要案等。设立正副院长、秘书长,院长综理院务,监督所属机关,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秘书长处理院务。院内分设秘书处、参事处、人事处(1942年9月设,1947年3月改为室)及统计、会计两室(1936年6月设)及铨叙审查委员会、法规委员会。考试院会议最初由正副院长、秘书长、主任秘书、首席参事、考选委员会正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铨叙部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组成。1948年6月改由正副院长、考试委员17人组成,并以院长为主席。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院长召集临时会议。院长缺席时,由副院长任主席,副院长缺席时,由秘书长、委员长、部长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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