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理论渊源现实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理论或哲学基础。任何行为规则都是由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人们意志的体现和产物。一国的法律制度也总要建立在一定世界观的基础上,以某种哲学原理作为理论根据。没有这些理论的倡导,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就不会产生,或者即便产生了,也缺乏存在及发展的合理性,得不到普遍的认同。任何时代的法律制度都有其理论来源。例如,西欧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渊源于当时的宗教神学,文艺复兴以后,启蒙思想家们有关“天赋人权”和公平正义的学说是早期资本主义法的理论基础,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则都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学说建立起来的。在共同的时代背景下,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又可以有自己特殊的理论渊源。如边沁的功利主义和孔德的实证主义分别是英国和美国19世纪以来法律制度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的哲学依据。虽然在多数情况下,这些理论学说不能直接作为法律渊源,但有的国家仍然在一定条件下,即当制定法和判例对于某些问题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允许司法机关援引权威性著作中得到普遍认同的观点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