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督促程序 |
释义 | 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对于不履行特定债务的人送发附条件的支付命令,督促债务人于法定期间清偿债务的程序。适用督促程序必须具备下列要件:限于给付的请求权;以金钱、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的一定数量为给付标的;申请人无对待给付的义务;支付命令不应在外国送达或以公示送达。债权人请求发支付命令,应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法院不经言词辩论,只凭书面审理是否合法有理,裁定发支付命令或驳回其申请。支付命令送达后20日的不变期间内,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否则应提出异议。支付命令是附条件的命令。它以债务人不提出异议为其条件。债务人未于法定期间提出异议,支付命令与确定判决有同等的效力;提出异议合法,则失去效力,以支付命令的申请视为起诉或申请调解,适用通常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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