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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宪法
释义

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宪法

1975年12月21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31日正式颁布施行,共11章118条。主要内容: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和民主的社团——福科诺洛纳(即村社)基础上的国家;享有主权的劳动人民在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里具有全部权力,可以直接在福科诺洛纳内部或通过公民投票行使其权力,也可以授权于共和国总统和全国人民议会;主要生产资料、自然资源为公共所有;根据社会主义革命精神组织起来的生产者对生产的管理、自主、平衡和协调发展及劳动人民的政府,构成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基础;公民一律平等,废除因种族、出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和性别不同而产生的各种歧视;每个公民应履行忠于祖国、维护社会主义财富以及保护人民的义务;国家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保障信仰和宗教自由,保障公民在符合革命目标、公共利益和民主的条件下的言论、新闻和集会的自由;公民享有受教育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要国家机构包括共和国总统、最高革命委员会、全国人民议会、政府、军人发展委员会和最高宪法法院;总统拥有最高权力,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有权指导和监督国家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全国人民议会共同制定法律,主持内阁会议,签订、批准条约和协定,任免最高革命委员会委员和政府总理及其他政府成员,指定高等宪法法院院长,任命驻外使节和接受外国使节;总统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连选连任;最高革命委员会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保卫者,协助总统制定大政方针,并监督执行,还在总统离职或发生最终障碍的情况下,临时集体代行总统职务;全国人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政府是最高行政机关,按总统制定的总方针执行国家政策,并对总统负责;军人发展委员会是咨询机关,高等宪法法院负责监督和检查宪法执行情况,裁决各种法令和规定,并对总统选举、议员选举是否符合宪法规定予以监督;主要司法机关是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地方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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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