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院组织
释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院组织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5年6月,香港、广州和广州四郊的工人、农民、学生、革命军人成立了“罢工委员会”,下设会审处和特别法庭。会审处是审判破坏罢工、私运粮食等案件的初审机关。特别法庭是审理破坏罢工案件的终审机关,有权判处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1927年1月湖南省成立了审判土豪劣伸的特别法庭,专门审判土豪劣伸及其他反革命案件。上述组织是新中国法院组织的发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尚未建立法院组织,有些地方由革命法庭裁判部行使法院审判案件的权力。如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内设革命法庭,负责审判武装队伍服军役的犯罪案件。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设初级军事裁判所、阵地初级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所、最高军事裁判会议,审判在武装队伍服军役的人触犯刑法、军事刑法及其他法律的案件。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设立中华苏维埃裁判部。下属的城市、区、县、省各级政府内分别设立裁判部或裁判所。它们是法院未设立前的临时司法机构,执行司法机关的一切职权,审理刑事、民事案件,但现役军人及军事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除外。抗日战争时期,大部分革命根据地都开始建立法院组织。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设高等法院,内设法庭、检察处、书记室、看守所、总务科等机构。1943年1月20 日 ,晋察冀边区设高等法院,边区管辖的县、市设地方法院,有的地方视环境需要,给几个县、市设一个地方法院。不设地方法院及无地方法院管辖的县,暂设县司法处。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设高等法院,边区所辖的各专员公署所在地设高等法院分庭(延安分区不设高等法院分庭)。各分区所辖地方设地方法院,县设司法处。高等法院法院分庭代表高等法院受理不服各地方法院、县司法处第一审判决上诉的民刑事案件,为第二审判决。为了审判军法案件,山东省胶东区行署设立主任军法委员会,县设军法会审委员会。解放战争时期,各地均建立起人民法庭或法院组织。1945年,山东省军区在省军区司令部、胶东、渤海、鲁中、滨海、鲁南等军区司令部及各城市的卫戍司令部内设军事法庭,审判战争罪犯及汉奸案件。1946年,东北解放区设最高法院东北分院,各省设高等法院。凡人口在10万以上的市或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设地方法院,县设县法院,不设县法院的设县司法科。1948年1月,华北人民政府发布通令,指示各行署原有的司法机关,一律改为“某某(地区名)人民法院”。当时设有冀中人民法院、冀南人民法院、冀鲁豫人民法院、北岳人民法院、太行人民法院,晋中人民法院,太岳人民法院。直辖市司法机关即为“某某市人民法院”,如石家庄市人民法院,阳泉市人民法院。各行署设行署区人民法院(原来无司法组织的不另行设立)。县设县人民法院或行法处、科。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3: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