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就业训练规定 |
释义 | 为了规范和推动就业训练工作,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促进就业,劳动部于1994年12月9日颁布的规章。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就业训练是指对下列人员组织开展的提高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培训:为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提供就业前训练;为失业职工和需要转换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提供转业训练;为向非农业转移及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转业训练;为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复员军人等特殊群体人员提供专门的就业训练。就业训练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第二章组织与管理。就业训练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及用人单位的要求设置专业和确定培训标准,按照培训标准和接受培训人员的素质状况确定培训期限。未接受过职业培训的求职人员,以及需要转换职业的城乡劳动者,应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就业训练;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职工,应参加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转业训练。就业训练单位应与学员鉴订培训合同。就业训练单位应根据培训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和大纲,并依此组织教学。第三章就业训练中心。它是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属事业单位。就业训练中心的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就业教学、转业训练的教学与实习;开展教学研究,编写教材和教学资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非劳动部门办就业训练。这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和个人等开展的就业训练活动和举办的就业训练实体。它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并领取“就业训练资格证”。非劳动部门就业训练单位结业的学员,享有同就业训练中心结业学员同等的参加资格鉴定和择优推荐就业的权利。第五章考核与发证。就业训练分为结业考核和职业资格鉴定。结业考核按照培训标准确定,获得结业证书的学员,职业介绍机构凭证择优推荐就业;职业资格鉴定标准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执行。第六章经费。就业经费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的就业训练费: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地方发展教育基金中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一部分;按规定从学员和委托训练单位收取的就业训练费;其它来源。就业经费中用于就业训练费用的一般不应少于30%;当年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中用于转业训练的费用原则上不少于15%。就业训练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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