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布林基伯恩有限公司诉斯塔哈格·斯塔尔案 |
释义 | Brinki-bon Ltd v.Stahag Stahl英国上议院1983年判决的案件。1979年4月26日,布林基伯恩有限公司使用电报用户直通电路从伦敦向维也纳的斯塔哈格·斯塔尔发出要约,愿意在某种条件下购买一定数量的钢条。5月3日,斯塔哈格·斯塔尔也使用电报用户直通电路向布林基伯恩公司表示同意售给所需钢条,但提出不同条件。同日布林基伯恩公司使用同样电路给斯塔哈格·斯塔尔回答接受它的条件,同时指示它在伦敦的银行给斯塔哈格·斯塔尔开出信用状。后来斯塔哈格·斯塔尔抱怨布林基伯恩公司未开出合适的信用状,废除契约。布林基伯恩公司以契约已在英国成立和破坏,要求根据最高法院规则第11号令1 (1) (f) (g)向法院管辖区外送达。初审法院根据契约已成立但未废除的理由,判决批准请求。上诉法院认为契约既未成立也未废除,撤消初审判决。布林基本公司上诉于英国上议院。本案关键问题是:布林基伯恩有限公司和斯塔哈格·斯塔尔之间使用电报用户通讯电路的通讯往来是否在英格兰成立了契约?本案在达成一致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在伦敦和维也纳之间进行了多次电话交谈及使用电报用户直通电路通讯。被告在5月3日使用电报用户直通电路表示同意向原告出售钢条,但是提出不同条件,可以认为是一个新要约。原告于次日利用同样通讯手段表示接受新要约,并指示其银行开出信用状,是对新要约的承诺。问题是从伦敦使用电报用户直通电路发出而在维也纳收到的承诺是否在伦敦或维也纳成立了契约?如果承诺是用信函或电报发出,则依英国法律,在信函或电报送到邮电人员之手时,契约即告成立。如果承诺是用电话通知,则要约人在维也纳听到电话,契约即已成立。电报用户直通电路是属于前者还是后者?上议院,认为电报用户直通电路是和电话一样的立即到达通讯手段。本来是当事人本人之间利用立即到达通讯手段订立契约。根据一般规则,契约在承诺被接到的时间和地点订立,即5月3日在维也纳成立。由于契约不是在英国订立或废除,因此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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