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布拉图斯 |
释义 | 1904~S.N.Sergey Nikitich Bratus前苏联学者,法学家,法学博士(1943),教授,苏俄功勋科学家(1960)、苏共党员(1954),全苏苏维埃立法科学研究所高级研究员(1963~1=64年任该所所长),苏联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生于今乌克兰苏梅州科诺托普市。早在20年代,当他在基辅国民经济学院法律系和苏维埃法学院研究生部学习的时候,就开始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尤其对于经济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有浓厚兴趣。1928年《苏维埃法》杂志发表了他的第一篇论文《论季别尔》(季别尔是在俄国最早传播马克思主义的一位学者)。布拉图斯后来成为苏联著名的民法学家和法的一般理论家。写过200多种著作,其中最主要的有:《苏维埃民法中的法人(概念,种类,国家法人)》(1947);《民法的主体》 (1950);《经济合同问题》(合著,1954) ;《苏联民法原则》(1960);《苏维埃民法的对象和体系》 (1963);《法律责任与法治理论概述》 (1976);《论苏维埃民法在调整苏联商品货币关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80年代)。主持和参与编写了《苏维埃立法系统化的理论问题》(1962); 《苏维埃立法法典化的发展》(1968);《苏维埃立法的系统化》(1971);《苏维埃法律系统中的审判实践》 (1975)等专著。还和别人一起合编过许多民法教本和教材。布拉图斯在国家与法的理论方面曾致力于研究法与经济的相互关系;法对社会主义社会财产关系的作用机制;行政法管理方法与民法管理方法的相互关系;法的体系与立法系统化;以及法律责任等重要课题。著有《苏维埃法的一般理论》(合著,1966)等书。苏联政府曾授与其劳动红旗勋章、光荣证章和奖章,以表彰其在发展法学方面所立的功绩。布拉图斯在法理研究中坚持对法作规范性理解,反对将法溶解在其他社会现象之中。法具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在70和80年代,在苏联当局将完善苏维埃立法作为基本任务而提出并加以实施的时候,布拉图斯强调指出,当前主要的是保证立法在各个领域的贯彻执行,尤其是保证宪法规范以及公民财产权、劳动权、人身权和其他权益的实现。主张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而不管违法者的社会地位如何。为此,布拉图斯呼吁学者研讨出实际措施,为创立一种具体而有效的责任机制而奋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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