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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审判籍
释义

普通审判籍

最早出现于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中,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13条的规定,住所地法院管辖除专属审判籍外的一切诉讼。如果当事人是享有治外法权的德国人,以及在外国从事公务的德国人,则以其在国内保留的最后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如果没有这种住所,就以联邦政府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对于无住所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其在国内的现在居留地法院管辖;居留地不明的,由其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地方团体、公共团体和作为被告的公司、合作社或其他社团,以及作为被告的基金会、公益组织和财产集合体,以其事务所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国库以在该诉讼中有代表国库权限的官厅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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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