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法规。1950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五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3日发布。共13条。主要内容: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召集。其参加单位及名额分配,第一届由区人民政府邀集本区内的人民团体等代表组成的区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商定,以后由区人民政府与上届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商定,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代表由区长、副区长充任;区内各人民团体、各机关、各部队的代表,各自选派;居民代表由居民推选或选举;特邀代表,经区人民政府和筹备委员会或协商委员会商定,由区人民政府邀请;少数民族代表,由民族杂居区的居民单独推选或选举。任期均为1年,连选连任。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区人民政府的协议机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得代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主席若干人组成,负责主持会议。须有代表过半数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决议。会议周期为每3个月召开1次,但根据情况和需要,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区协商委员会,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负责准备下届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进行统一战线工作。并对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其代行区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通则由于情况变化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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