径行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二审案件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对二审案件,在审阅一审诉讼材料和询问当事人的基础上,不经开庭审理,直接作出判决。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一般分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除前苏联、联邦德国等少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判外,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我国民事诉讼对二审案件也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作为例外的,却没有采用完全的书面审理,而采用了迳行判决这一独特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二审案件,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判决。迳行判决的特点是,二审合议庭虽然对案件不开庭审理,但仍然要审阅一审案卷材料,对案件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在全部案件事实核对清楚后,才能作出判决。因此,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迳行判决同完全的书面审理不同。书面审理所作出的判决,不仅不通过开庭审理,而且也不须对案件进行调查,不须询问当事人,而完全以对一审案卷材料的审查为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