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创制的社会机制 |
释义 | 体现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创制活动的影响,相应地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影响的现象和过程的总和,包括法的创制的设计前结段和设计阶段。旨在权衡互相作用的各种因素,协调各种利益的冲突,按照固定在法中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要求来实现利益的结合与分配。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协调利益,内容包括:对照利益主体所要达到的目标,选择法律调整的最佳方案,以求能够促进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实现;发现那些与总体利益目标相悖的目标,并寻找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法律方法。在社会主义法律系统中由于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对抗、利益的协调更易于实现,共同意志、共同利益具有更深厚的基础,利益的结合是该社会机制的结束阶段。社会主义法律系统中利益结合的方式有:依照各种利益主体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符合程度,最终确定其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和可能实现的程度,在兼顾个人、集体和社会利益三者的前提下,使各种利益都尽量得以满足,作出法律决策使上述利益分配的标准和方式得以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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