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公正性 |
释义 | 法所具有的体现一定的平等、公平和正义观的属性。公正或正义从来都是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从词源上讲,“法”这个字本来就有公正的意思,“法”应是评断公正与不公正的标准。然而世界上从来没有永恒的公正或正义。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阶层和集团对公正或正义有不同的理解,绝不是完全一样的。剥削阶级法学家从历史唯心主义观点出发,大多把公正(正义)视作法的基础,认为法不能脱离公正(正义)。但对公正有不同的解释。如自然法学派把正义归结为人的理性,其内容包括个人自由、平等、人权等,合乎人的理性即为正义;分析法学派认为合法就是正义,不论法律本身是好是坏;神学法学派则认为符合神意就是正义;社会法学派则强调正义应包括所谓“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上述种种正义的说法都是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提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对法是否符合正义应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进行阶级的、历史的分析。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只有弄清合乎哪个阶级的正义,才能正确认识法的公正性。法作为被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它所体现和维护的正义,只能是统治阶级认为的正义,实际上也就是使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经济关系神圣化的正义,是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的要求相符合的正义。可见,法的公正性和法的阶级性是不矛盾的。对剥削阶级法也要作历史的分析。在其上升时期,它通常表现为破坏旧秩序,建立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秩序,客观上也符合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因而往往有更多的公正性。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剥削制度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严重障碍,其法律便逐渐走向反面而更加显现其非正义性。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正观的体现,社会主义法要为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它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从根本上说是统一的。法的公正性要求立法者制定合乎一定正义标准的法律,执法者公正地适用法律,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有争议的各方,平等和公平地适用法律。仲裁人的偏袒,将构成撤销其裁决的正当理由。现代国家把审判权委托给经过挑选的,有知识、有经验、专门从事裁判争议问题的人(即法官)来行使,法官根据经验和所受的训练,能尽力发现和适用适合一定时代和阶级公正观的一般规则。并且对这种裁判允许上诉、进行公开评论和实施专门的监督。这些措施,加上民主科学的立法程序,都有助于保证法的公正性,而法的公正性是法之所以为法、而不单纯是国家权力的命令的法的重要的、内在的素质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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