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议员义务 |
释义 | 议员在任职期间必须履行的责任。各国规定不同,主要有: (1) 代表选民利益,联系选民,实现选民委托,向选民报告工作。(2) 不得兼任有关职务。包括不得兼任另一院的议员,不得兼任政府职务,不得兼任任何文官职务,不得兼任律师。(3) 不得利用职权图谋私利。如埃及1971年宪法规定,国会议员在其任期内,不得购置或租用任何国有财产,不得将所有财产的任何部分出租,或出售给国家,或以之与国家财产交换。(4) 不得自行增加薪俸。如1974年菲律宾宪法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的薪俸由法律规定,上述薪俸的任何增加,在通过此项增薪案的国会参众两院议员任期届满之前,不能生效。(5) 不得无故缺席。如日本国会议或委员会,经接到议长督促出席通知,7日以内仍无故不出席者,则交付惩戒委员会议处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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