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刑中国封建社会对特别重大案件,由皇帝召集王公大臣或交由朝廷命官讨论,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秦代凡重大案件有“朝议”制度。西汉发生重大刑案时,交由朝臣“详议其罪”。如淮南王刘安谋反一案,参加议刑的有王、侯四十三人(《汉书·淮南王传》)。唐太宗贞观年间下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议之。”(《唐书·刑法志》)但八议者犯死罪则交由“都堂集议”,再由皇帝裁决。宋代大理、刑部审案,如中书门下以为不当,可直接向皇帝陈述异议,由皇帝交两制、大臣等,共同评议,称为“杂议”。明代法司判刑,先要“拟律以呈”,然后由皇帝交由翰林院、给事中等,“会议平允”,再“复奏论决”。议刑成为协助皇帝审理重大刑案的特殊复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