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省院条例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的特别刑事法规。1929年12月2日公布并施行,(1933年4月29日修正后再次公布施行,1935年7月25日修正第5条第4款条文再次公布施行。)共12条。条例规定: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送入反省院: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或前《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之罪,正在服刑,无期徒刑逾7年、有期徒刑逾1/3而有悛悔实据者;犯前款之罪、罪刑虽执行完毕,但有再犯的可能者;犯第一款之罪宣告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依《共产党人自首法》的规定移送者;经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送反省院者。为感化上述所列“人犯”,司法行政部在各省设置反省院,各反省院设院长1人,为荐任官,综理合院事务,设总务主任,管理主任,训育主任各1人,训育员若干人,个别掌总务(文书庶务会计等事项)、管理、训育事项。训育主任及训育员由院长呈请司法行政部转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派,总务主任及管理主任由院长呈请司法行政部委派。训育主任的待遇,较优于总务主任及管理主任。司法院于1931年下达的训令强调“反省院训育工作,与学校训育工作不同。其工作人员,除具有训育学识经验外,尚应深切认识党义,忠实为党服务,并具有摘奸发优之能力,始克胜任愉快。各地反省院院长对于训育员,助理员等之人选,务须以具有上项资格之党员充任之。”所谓“反省”,不过是从精神上、肉体上对被监禁人进行折磨,以图使其放弃革命理想,变节投靠国民党反动派。条例还规定反省期间以6个月为一期,期满后经评判委员会认为应继续反省者,应再受反省处分。但总期间不得过5年。评判委员会,由反省院院长、3个主任、省党部代表,高等法院推事、检察官各1人组成。继续反省实际是延长被监禁者的刑期。对于拒不接受“感化”,即坚持革命立场保持革命气节的人,反省院“应将其送交该管法院审判或执行其刑”。反省院的训育课程及教材,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所以反省院是国民党直接操纵的迫害共产党人和革命人士的专政工具,反省制度是其实行“保安处分”即所谓“社会防卫”措施的重要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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