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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子持借条要账未获得法院支持
释义
    凭借借条要账未必都能获得法院支持。近日,伍某凭借条向吴某索要欠款一案,经过恩平法院一审和江门中院二审,均未获得支持。
    伍某称,2014年1月,吴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51万元。其中25万元是通过转账形式交付;另外26万多元现金交付。双方约定,吴某于2014年7月13日前还清借款,并立下借据。伍某以经其多次催促而吴某仍不偿还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庭出示了借据和一份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认为,此案中的借据确凿无疑,却疑点重重。首先难以确定借款相对人。伍某仅向法庭提交了其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但是该清单未能证明交易的对方就是吴某。其次,伍某借出资金的数目与其收入相差巨大。她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在家帮他人照顾孩子的工资,其丈夫做建筑散工(泥水工)月收入约3000元,仍有一部分是子女给予,平时的生活开支虽有所结余,但属低收入家庭,其对向他人借出51万元的资金数目没能做出合理解释,有悖于常理。
    而从其所提供的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及情况说明看,其所主张的转账交付借款次数达20余次。最后,根据常理,自然人之间借贷往往会约定相应的利息,但从伍某和吴某双方提供的借条内容看,并没有约定提供担保和利息,不符合交易习惯和风险防范常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吴某向伍某写具《借条》,仅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一种借款的合意,而借款合同的生效还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伍某对此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因存在上述种种问题,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伍某的诉讼请求被恩平市法院一审驳回。伍某不服上诉至江门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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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