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杜林论 |
释义 | 恩格斯写于1876年9月至1878年6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这部马克思主义的巨著,在系统地批驳杜林主义的同时,全面阐述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因而被誉为马克思主义的百科全书。其中,也论及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1)关于启蒙思想家政治法律观的进步性和局限性。社会主义学说是18世纪法国伟大启蒙学者所提出的各种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在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那些伟大人物,本身都是非常革命的。他们认为,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从今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其实,他们的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只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也只能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8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躯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2)批判杜林的道德观,阐明道德和法的一致性。在道德和法的问题上,杜林宣扬一种超历史、超阶级的道德观,鼓吹所谓永恒的真理,绝对的平等和纯粹的自由。其实,道德就是人们评论事物的善恶观念和是非标准,道德观和法一样,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历史性。“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得这样厉害,以致他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第二,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和法律观。第三,都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受一定社会经济的制约和影响。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即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3)批判杜林的平等观,阐明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在历史上,平等观的发展经三个阶段:第一,原始社会的平等。第二,阶级对立社会中的平等。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在罗马帝国时期,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但是,只要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对立还存在,就谈不上从一般人的平等得出的法律结论。在中世纪,基督教只承认一切人的一种平等,即“原罪”的平等。此外,基督教至多还承认上帝的选民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只是在开始时才被强调过。当经济关系要求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时,政治制度却每一步都以行会的束缚和特殊的特权同它相对。总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其实是没有多少平等而言的。后来,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如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人权,同时确认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的奴隶制:阶级特权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种族特权被神圣化了。由此可见,资产阶级平等一开始就具有极大的虚伪性。第三,无产阶级的平等。“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不仅应当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总之,平等的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已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史不是永恒的真理。(4)自由也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因此,自由是在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在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只有在无阶级差别的社会制度下,才能够谈得上真正的人的自由,过着同自然规律相协调的生活。(5)系统地阐明马克思主义的暴力观,科学地说明暴力的历史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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