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堂集议唐代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之一。《唐律疏议·名例》:“八议人犯死罪者,皆条录所犯应死之坐,及录亲、故、贤、能、功、勤、宾、贵等应议之状,先奏请议。依令,都堂集议,议定奏裁。”意思是说,八议之人犯死罪时,要在都堂集体讨论被告的罪名和应予宽宥的情节,并提出皇帝裁夺时的参考意见。所谓都堂,即尚书省正中的大堂。至于明代称都御史、副都御史、众都御史及奉差在外的都督、巡抚等官为都堂,已非本意。参加都堂集议的官员,依《唐六典·刑部》:“凡狱囚应入议、请、减者,皆申刑部集诸司七品以上于都座议之”,包括刑部尚书、刑部侍郎,刑部郎中、都官郎中、比部郎中、司门郎中、刑部员外郎、都官员外郎、比部员外郎、司门员外郎等十二人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