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九五八年改革 |
释义 | 指英国国会和行政部门,针对公众的抱怨和指责,自1958年《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为起点和主要内容,对行政裁判所与法定调查制度的弊端所进行的变更。1958年《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依据1957、年的弗兰克委员会的报告建立。该法首先设定了裁判所委员会。其他的改革内容包括:租金、国民保险、工业损害、国民救济、国民服务裁判所的主席由其主管部长从大法官提出的名单中选取;特定裁判所的成员资格及大法官选定名单上的裁判所成员的资格的取消应有大法官的同意;未经征询裁判所委员会的意见不得制定特定裁判所的程序规则和规章;对租金、青少年、雇佣、教学、护理及矿业裁判所的决定,当事人可向高等法院行使上诉权;保证调卷令和阻止令的运用;当事人有权获得附有理由的裁判决定;法定调查程序部分规定了调查范围、法定限制证据规则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等。与此同时,英国政府还采取了许多行政改革措施。例如,通过命令,使国民保险和工业伤害裁判所在公开裁决和法律代理权方面的不统一得到了改进;公开调查员的报告和为部长决定提供以调查事实为基本内容的理由。大多数行政裁判所的主席应具有法律职业从业资格,这也是通过行政措施实现的。弗兰克委员会报告中许多未为1958年采取的建议,在1964年由裁判所委员会通过调查报告的方式予以公布。1971年,新的《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将这些建议的内容(如由大法官制定法定调查的程序规则)予以确定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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