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吗 |
释义 |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违法建筑的查处时效问题。《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有人认为,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建设过程中,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即告终结。据此,只要相关行政机关未在施工建设违法行为终结后的2年内发现并查处该项违法行为,违法建筑即成为不得处罚的对象。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由于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不作为行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是普遍存在的,违法建筑情况严重,如果严格按照缩限解释理解和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将无法有效纠正违法建筑泛滥导致的混乱局面,恢复城乡正常有序的规划秩序。因此,我们应承认违法建筑存在属于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即,只要违法建筑存在,就未超过《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处罚时效。 2.违法建筑的范围认识问题。一些人认为,违法建筑就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6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笔者认为,如果单纯考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设行为所形成的违法建筑,可以不考虑《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土地管理法》中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理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但是,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筑问题,并非是一概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处理规定能够解决的。因此,我们认为,“违法建筑”包括违反土地管理以及规划管理两方面的情况,对于违法建筑各级政府应当协调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综合治理。 3.公告时间的认识问题。本条规定的公告究竟是在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后立刻进行公告,还是在催告通知之后进行公告?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并不十分清楚。笔者认为,应以催告通知送达时为宜,同时,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尤其是限期履行的期限,应当保持一致。因为,在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理决定时,行政决定告知当事人限期拆除,给当事人一个自行拆除的机会。如果到期不履行,进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时再予以公告,更合乎常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行政机关要强制拆除的,需要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没有执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才能按照法律强制拆除。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