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兴趣”和“无兴趣”的行为态度丹麦的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家A·罗斯从心理学行为主义角度提出的两个法律术语。有兴趣的行为,是基于初始的条件反射(本能感觉),而实施的行为;无兴趣的行为,是习惯和建议的结果,它产生一种基于责任,独立于任何兴趣而实施的行为。责任与兴趣的相对,存在于精神科学,而不是自然的秩序之中。为此,罗斯区分两种法律的社会心理行为态度:“有兴趣行为态度”,即对强制的恐惧冲动;“无兴趣行为态度”,它具有效力的特征。两种行为态度在法律活动中往往是同时进行的,区分两者只能通过心理经验的方式。两种行为态度可相互转换,有兴趣行为态度由于强制体制的暗示转化为无兴趣行为态度。两种行为态度随同强制体系和效力规范权威性的建立,构成法律的理想类型系统。这种学说的弊端,在于脱离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特别是阶级关系等因素,单纯从心理学出发来研究法律行为。它不可能真正揭示法律行为的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