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裁判 |
释义 | 日本原文为行政审判,是由行政委员会及其它类似于此的,在职权行使上有一定程度独立性,实行合议制的行政机关,运用准司法性程序审理、裁定有关争讼的程序制度。多为战后引入的受美国式的行政委员会制度影响的产物,但是在二战以前,鉴于解决一些特殊问题的专业技术性要求,也设立了如专利特许裁判、海事裁判等运用准司法性程序裁定争议的特殊裁判制度。现在引入的裁判机构,主要有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公安审查委员会、中央劳动委员会、电讯事业监督审议会、运输审议会等等,都是由一些专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令所规定的。在程序上,行政裁判是为适应行政民主化和专业性技术要求,基于程序公正观念而设置的,因此其裁判程序中具有准司法的特色,如裁断者的职权行使独立性受到保障,在使用处分的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时,给予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反对对方主张、陈述意见的机会,适用实质性证据法则,对行政裁判的争议由东京高等法院行使第一审审判权的专属管辖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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