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衡原则 |
释义 | 权力分立的国家机关之间互相制约,保持均衡,以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断和独裁的政府组织原则。最早系统提出国家权力分权与制衡思想的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不受制约的权力产生腐败,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每一部分由独立的部门执掌,各部门之间保持牵制和制约的关系。这一思想后来被美国的杰佛逊、汉密尔顿等人加以继承和发展,使之典型地体现在美国宪法之中,这部宪法所表现的制衡关系是:国会通过的法律须经总统签署才能生效;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可以2/3的多数重新通过原法案,推翻总统的否决;国会对总统有弹劾权;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宣布国会的立法和总统的命令无效,而总统和国会有权决定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国会还可通过宪法修正案推翻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有权弹劾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等等。实行权力分立与制衡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实践证明,制衡原则对于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防止专制和独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与分权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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