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改造法 |
释义 | 调整因对罪犯执行刑罚、实施劳动改造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一般认为它是刑法的一个子部门。劳动改造,指中国劳动改造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以劳动为手段,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执行制度。对罪犯执行刑罚、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劳动机关与犯人的关系,与公安、检察、法院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关系,与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公民的关系。调整以上诸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就构成了劳动改造法。1954年9月7日,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是中国劳动改造法的重要法规。该条例共九章77条。规定在劳动改造中,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使罪犯受到认罪守法的教育、政治时事的教育、劳动生产教育和文化教育,以揭发其犯罪本质,消灭犯罪思想,树立新的道德观念,争取立功赎罪,重新做人。在监管期间施行严格管制,不许松懈麻痹,但严禁虐待、肉刑。与该条例同日颁布的《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以及我国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劳动改造罪犯的规范,如宪法第28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刑法第4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以及刑诉法第156条等,都是中国劳动改造法的重要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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