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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
释义

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

1930年10月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公布。分原则、选举权、苏维埃区域、反动统治区域和附则5部分,其中正文12条。主要内容:凡年满16岁,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 一切靠生产劳动或公益事业的服务而生活者,以及替他们管理家务者。(2) 红军士兵、官长。(3) 用自己的劳力经营小商务或手工业者。(4)军阀军队中(参加革命)的兵士。(5) 自由职业者及学生。(6) 有上列资格而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 依赖土地、资本及私产靠剥削他人劳动为生活者。(2) 军阀、官僚、绅士、乡董。(3) 公安局、民团的服务职员及其他反革命分子。(4) 一切宗教的服务人。(5) 患神经病及吸食鸦片有瘾者。(6) 苏维埃政府法庭或革命团体宣布有罪而剥夺其公权者。苏维埃区域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特区”工农兵会议全区代表大会或全区紧急代表大会,以大约20万人选1个代表的标准选出。还规定了反动统治区域的选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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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