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工农兵会议 |
释义 | 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 1930年9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发布的选举法规。包括原则、选举权、苏维埃区域、反动统治区域、附则5部分。规定年满16岁的一切靠生产劳动或公益事业的服务而生活者;红军士兵、官长;用自己的劳力经营小商务或手工业者;军阀军队中的兵士;自由职业者(如医生、教师、著作家等)及学生;有前列资格而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分男女、种族、民族、宗教等区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地主、厂主、店主、雇用长工的富农、高利贷者等剥削者;军阀、官僚、绅士、乡董;一切公安局、民团的服务职员及其他反革命分子;一切宗教的服务人(僧、尼、道士、牧师、神甫等);患神经病及吸食鸦片有瘾者;苏维埃政府法庭或革命团体宣布有罪而剥夺其公权者,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苏维埃区域和反动统治区域选举产生。条例还对不同城区选举代表的办法,各社会成份代表的比例等分别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条例,又制定了《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区域选举条例》和《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反动统治区域选举法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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