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俄1918年劳动法典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典。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18年11月通过,12月公布实施。法典总结了十月革命胜利后劳动立法的成就并规定了苏维埃劳动法新的制度。法典由序言、9章(137条)和5个条款的附件构成。法典适用于所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工资为收入的劳动者,也适用于私营企业。法典规定了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工同酬原则、劳动纪律、建立以企业、机关和私营企业支付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有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问题。法典肯定了军事共产主义政策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实行普遍义务劳动制(16岁——50岁)。这一规定,解决了战争年代所需要的劳动力,同时又有力地反对不劳而获的剥削者,强制他们参加社会劳动。法典赋予工会在决定劳动条件、生产定额、内部规章等方面以广泛的权利。一切与劳动法典相抵触的决议、劳动合同的宣布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