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
释义 | 对依法剥夺犯罪人所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得行使下述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因主刑不同而不同:(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2)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在执行拘役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自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执行机关应当向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刑期。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但是,有的政治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论是否再犯罪,或经过多少年,都不能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陪审员,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等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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