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削阶级类型法的体系 |
释义 | 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的整体。奴隶制国家的法,最初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无体系可言。成文法产生之后,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体条件的局限,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如民事的、刑事的,实体的、程序的,往往无区分地合于一体,而未能划分为不同的部分,谈不上法的体系。封建制国家的法,虽然成文法占了主要地位,但从形式方面看,其基本特点仍然是“诸法合体”,即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诉讼的等,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因而也未形成严整的法的体系。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就其形式而论,较之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法,是日益发达的。虽然分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它们无一例外地都有一部宪法,或若干项宪法性文件及司法判例等,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归属,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国家领导人的产生,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重要事项。在宪法之下,依次有法律、法规、法令,有的还有判例和习惯等法律形式。以上是从纵向结构上看。再从横向结构上看,每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又可依照其调整社会关系领域的不同,而划分为若干个法的部门,而且部门划分日渐细密。可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一般已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法的部门为骨干的多层次、多门类的统一的法的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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