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统总统的副职。地位、权力和作用都不如总统。既不是元首,也不是元首的一部分。一般为一个,少数国家也有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如1971年埃及宪法规定,总统有权任命一个或几个副总统。产生方式各国不一。有的规定与总统产生方式相同。如美国副总统与总统一样,由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菲律宾1987年宪法规定副总统和总统均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有的规定由总统任命产生。如伊拉克1970年临时宪法。孟加拉国1972年宪法。还有的规定一种独立的不同于总统的产生方式。如印度1949年宪法规定,总统由议会两院的当选议员和各邦立法会议议员中的当选议员组成的选举团产生,而副总统则由议会两院议员组成的选举团产生。任期一般与总统相同。主要职权:任参议院(或联邦院)当然议长;在总统因出国、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代行总统职权,直到总统重新视职时为止。最重要的作用是在因总统辞职、免职、死亡或其他原因而缺位时,可自动继任总统,任满前任总统余下的任期,或是出任代理总统,直到选出的新总统就职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