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
释义 | 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所具有的根本性质及其内部联系。根据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认识:首先,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一个国家的法的阶级意志属性,同该国家的性质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这是因为,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有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就不可能实现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不可能胜利地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同时,建设社会主义又是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法的人们的共同事业。社会主义国家的这一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必然是以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这种共同意志是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集中人们的正确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逐步形成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中国社会主义法也必然是在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及其他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这种共同意志通过国家的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之后,成为中国人人必须遵守的社会主义国家意志。其次,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一个社会的性质、面貌和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生产方式,即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谋得方式。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状况和要求决定了必须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统一所形成的生产方式,是决定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内容的物质基础,也决定了人们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行为自由的范围和尺度。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同时,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属性的某些方面,也会受到社会主义的其他社会因素,如政治、文化、道德、宗教、历史传统等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根本任务是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这就决定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性质。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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