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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米尼加共和国1966年宪法
释义

多米尼加共和国1966年宪法

多米尼加共和国现行宪法。1966年11月28日颁布。主要内容:多米尼加是一个主权、独立、自由的共和国;承认并履行美洲国际法,赞成并支持美洲国家致力于经济一体化的努力;实行民主代议共和制度,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实行土地改革,使土地得到充分、公平的利用,并逐步取消大地产制;禁止实施任何伤害人身的刑讯、判决,废除死刑。国家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众议院组成的议会;议员均须年满25岁、具备本国公民正式身份并具备公民全部权利,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参议员27名。全国26个省和首都直辖区各选1名;众议员122名,在全国各省和首都直辖区中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行政权由共和国总统行使;总统、副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在大选当年8月16日宣誓就职,任期4年;年满30岁、出生于多米尼加共和国或原籍是多米尼加共和国、并具有全部公民权的公民,有资格当选总统;总统在其就职前1年不得担任军警职务;总统是国家最高行政首脑、武装力量和警察部队总司令,有权任命内阁部长、部长助理及国家其他重要官员,颁布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监督国家各种法律、决议的实施,监督国家财政收支。在国家危急形势下颁布紧急状态法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直辖区、市政府由区、市议会管理,区、市议会按居民人数比例选举产生,不得少于5人。各省设省长1名,由总统任命。国家设有最高法院和9个上诉法院。最高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由至少9名法官组成。法官须年满35岁、出生于国内或属于本国公民后裔、具备全部公民权、具有法律学历并有12年从事法律业务的资历。禁止司法官员从事其他任何公共事务和担任公共职务,但担任名义职务或从事学术、教学工作除外。设立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国家选举事项。武装力量属于国家,负责保卫国家独立、维护公共秩序,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但禁止军队干政。对宪法的修改须经总统或参、众两院中任何1院1/3议员的提案,在议会特别会议上获2/3多数赞成方可通过。任何修宪提案均不得涉及更改多米尼加共和国民选的、共和国的、民主的和具备普遍代表意义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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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