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权 |
释义 | sovereignty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地外事务的权力。主权含有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对外具有独立权这两方面的涵义。主权最早是作为国内法上的概念被提出来的。16世纪法国哲学家让·博丹最先把主权的概念引入到政治学和法学里来。他在1577年的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详细阐明了主权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统治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力。博丹的主权概念,在当时主要是为从封建诸候割据制度向以国王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过渡提供理论根据。在国际法上,早在1625年荷兰的格劳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中就提出了国家主权的思想。1648年《威斯伐利亚和约》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参加国的独立和法律上平等。1758年瑞士国际法学家法泰尔在其著作《万国法》中,更明确地阐述了国家主权的原理。他基于自然法思想和人民主权的理论,指出国家自产生以来就是独立和自主的;除非国家自己表示服从,国家对于其他任何国家都是绝对自由和绝对独立的存在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一些重要文件如1795年《国家权利宣言》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主权概念在18世纪以后逐渐形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倡导,国家主权的内容进一步扩展到经济方面,出现了对天然资源永久主权的概念。虽然主权概念遭到了反对,但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仍然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出发点。由于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权密不可分,《联合国宪章》将国家主权与平等合并为一项原则。称为主权平等原则。按照《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解释,国家主权平等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的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4)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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